良法善治,我们不是黑社会(中)(文字版)
53起“犯罪”事实,45个被告人,在所谓形成“黑社会性质组织”长达12年的时间里,无论控方以任何形式对53 起行为事实和45个人相互之间做任意的组合和联想,都始终无法形成任何恶势力或集团犯罪的结果,作为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”的雏形的“恶势力犯罪或集团犯罪”尚且不构成,何来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”?被指控为发生于2010年11月7日吉水黄桥泥炭矿那起轻微的“寻衅滋事案”作为标志性事件,作为被指控为“组织、领导者的我”和作为被指控的“领导者”的皮冬根、皮冬云等三人事先毫不知情,事中不在现场,事后也无参与且积极配合政府化解社会矛盾,消除社会危害,凭空指控我三人为标志性事件作为“涉黑组织”宣告成立,时至今日,只能得出“指鹿为马,颠倒黑白”的结论。
无论53起被罗列指控的事件是否按罪刑法定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去审理,无论45名被告在被指控行为事实中充当什么角色,这一切所发生的人和事又与我有什么关联呢?难道人与人之间的相识和非参与、谋划的知晓信息,能成为被指控共同犯罪的证据吗?至今没有任何我、皮冬根、皮冬云兄弟三人作为“黑社会性质组织”犯罪共同组织、领导、决定、研究、批复、授意、指挥、策划、任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,所有的案情事实和证据都清楚地显示:在这个自始不存在的、虚拟的“黑社会性质组织”中,我、皮冬根、皮冬云三人只是被相关部门及人员当作“临时工”强行任职为“组织、领导者”了,“鹿”被指为“马”,却要“鹿”自证自己为什么是“鹿”而不是“马”?这是何等为难之事?被告人始终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,不得因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,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。如此明了的法律表述,还能作出别的意思,解释和理解吗?
法律规定:公、检、法进行刑事诉讼,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,对于一切公民,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,在法律面前,不允许有任何特权。如此明白的规定要求,我们坚信且遵守。而在本案的立案、侦察、审查起诉及审理过程中,所发生的一系列与法之严格要求极不相符,极不相称的违法行为,让人匪夷所思:拘传超期(达44小时),立案违规(无事实,仅凭推测)、违法管辖(上级公安越权管辖,虚假指定管辖,挂靠基层公安办案,借用法律证照文书),实质上规避同级检察院的法律监督?公然剥夺律师会见权,全程监视律师与当事人会见,对当事人的书面实名举报和控告不按程序受理,取证程序违法,严刑逼供,使用威胁、恐吓手段诱供、指供,双录影像资料不完整提供给辩护人查阅,隐匿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材料。用刑事手段极端地干预企业内部的融资,经营等企业规范行为,致多家企业数百员工失业,造成巨大经济损失,检察人员默许上述种种行为,做对应级别受理,下级检察人员提前介入,深度参与侦察,因级别无法监督上级立案单位,不审查自身管辖权,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审,受理法院违规管辖,违规指定管辖等等,面对相关机关任性行使执法权的种种怪象,辩护人,当事人永远只能善意的理会和期望法律会有公平公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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